发布于2019年04月25日
4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基本民生问题,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在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固定机构改革成果,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改现行条例势在必行。
为适应互联网食品交易迅速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补充了网络食品经营相关内容,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网络餐饮服务等内容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分支机构等纳入备案管理。二是对网销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进行明确。三是增加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要求,增加“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加贴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等内容。在“三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范围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定“三小”经营范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扶持“三小”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方便群众生活。
《条例(修订草案)》还因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对部门职责和名称作出修改,同时,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的条款、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有关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是综合了多方面意见,经过了多次修改、论证后形成的,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符合我省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同时,组成人员还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监督和评估、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记者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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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2-15 1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