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9年01月18日
黑农(保)联发[2018]1号
关于加强种子检疫监管工作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总站)、种子管理站(处),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植检植保站,农作物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规范做好种子繁育工作,有效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现就加强种子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种子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
植物检疫是有效防范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最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国外引种、南繁育种、异地繁种和种质交流的日益频繁,加快了境外、省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对我省农业生产威胁日益增大。近年来稻水象甲、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水稻白叶枯病等重大疫情先后传入我省,尤其是水稻白叶枯病是水稻上的一种毁灭性细菌病害,是我省补充检疫对象。该病一般减产10%-30%,严重的达90%,甚至造成绝产。1976年该病随南繁稻种传入我省,当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了7年的时间才得已扑灭。为此,我省关闭了水稻南繁大门,直至2015年省农委才决定重启南繁育种。但近几年该病在我省多地复发,特别是今年在佳木斯市的水稻联合体试验田中,发现多个品种发病,疫情随水稻种子大范围传播蔓延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植物检疫和种子管理部门,以及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要从全省农业生产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种子检疫工作,认清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种子检疫监管职责,严格遵守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种子检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二、严格落实种子产地检疫监管
各地植物检疫和种子管理部门及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各项产地检疫监管措施。
一是做好种子繁育基地(地块)的信息报备。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需认真填写《种子繁育基地(地块)信息采集表》,并分别上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见附表)。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应针对当地植物疫情发生及分布情况,确认种子繁育基地(地块)有无检疫性害生物发生。如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必须坚决禁止开展种子繁育。变更或新建种子繁育基地,须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确认为非疫情发生区。各地植物检疫部门应在每年5月1日前将当地种子繁育基地情况报省植检植保站备案。
二是规范实施产地检疫。种子繁育单位及个人应在每年春季确定种子繁育地和繁育规模等情况后,及时登陆“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s://qy.nyzwjy.cn),按要求在网上申请对所繁育种田的产地检疫。在繁育种作物生长发育期间,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及时、规范进行田间疫情调查,未发现检疫性病虫草害,植物检疫机构按程序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发现可疑症状的危险性病虫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取样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按照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扑灭措施。
三是加强农作物品种试验田的检疫监管。参加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种质资源来源复杂、种植区域广泛,携带检疫性病虫草害几率高,疫情传播风险性大。各地植物检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按照产地检疫管理要求,对所辖国家级、省级和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自主试验)的试验田进行检疫监管,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试验田,按照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有效防控扑灭措施,并取消该品种试验基地资格。对发生疫情的试验品种将取消审定资格,并对该品种申请单位的繁育基地进行检疫监管。
各地种子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做好信息汇总、备案和管理,组织开展植物检疫宣传和培训,做好种子检疫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省境外繁育种的检疫监管
我省在海南、新疆、甘肃等外省(区)繁育种频繁,种类较多、数量较大。这些外省(区)有很多我省尚未发生的危险性、检疫性病虫草害。如,海南省三亚市、乐东县等南繁基地是水稻白叶枯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瓜类果斑病菌等多种检疫性病害的发生区,在南繁基地加代繁育感染疫情的风险极高。一旦检疫监管不到位,检疫性病虫害随南繁种子传入我省,将给我省农业生产造成极大危害。为此,拟赴外省(区)繁育(加代)的种子,须按照种子产地检疫管理要求,登陆“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端”申报并进行产地检疫,于南繁前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换取调运检疫证书后方可运出省外繁育。在外省繁育的种子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运回我省种植。
四、严厉查处种子检疫违法行为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和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加强种子检疫的宣传,严格按照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种子检疫关,认真履行种子监管职责。严厉查处不经检疫私自繁育种、规避检疫、违规调运、无检疫证书等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将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上曝光;对违规繁育和调运种子,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附表:种子繁育基地(地块)信息采集表
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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